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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09-12-9 1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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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多年以来,全省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努力提高执行效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执行联动机制还没有落实到位,执行工作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十分突出。
会议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努力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健全执行联动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完善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建设。各级公安、国土、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要规范执行协助员工作,建立健全由专人负责的乡镇、街道执行协助网络,探索人民陪审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要完善纠纷调处机制,降低诉讼率。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在征信系统记录或者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等活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等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各级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得抗拒、阻碍。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即时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涉、推诿、拖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加大惩戒力度
    各级法院、公安机关要依法适用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干扰执行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时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员。根据人民法院依法出具的文书,有关部门应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手续或限制其出境。对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出警,依法处置。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断提升执行能力
    各级法院要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统一执行内设机构和职能。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的科学管理,落实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分权运行机制。要坚持司法公正,建立健全立案、审判和执行兼顾制度,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当事人当庭履行和自动履行。要实行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行威慑力,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穷尽执行措施,规范执行和解,统一结案标准,严格依法执行。
    各级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执行、能动执行、和谐执行、民本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要从严抓好执行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品质过硬、业务精通、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对执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增强执行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财政支持,加大科技投入,改善执行装备,加强执行保障。加大对法院执行救助资金的投入,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按规定配足执行工作人员,逐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五、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汇报,检查、视察法院的执行工作,支持法院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违法干预,促进依法执行。
    各级法院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畅通举报、控告渠道,规范执行异议、复议的处理程序,规范和落实执行公开,提高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化程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来源:“中国·浙江人大”网  作者: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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