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10月至11月初,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九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和《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即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经审查,上述十件报批的法规,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上述十件报批的法规。
以上报告和设区市报批的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