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立法评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自治县自治法规立法评估工作,合理配置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办法》共18条,从立法评估类别、原则、方式、组织形式、内容、评估报告及其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科学评估立法项目和实效效果。在列入年度立法项目前,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自治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预测和研判的活动。立法后评估指自治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自治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自治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研判,并提出意见的活动。立法前评估有助于科学民主立法,立法后评估是立法活动的延续,是对法规质量的全面检验。
(二)科学把握评估原则和方式。立法评估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立法评估可以采取整体评估和部分评估的方式,对自治法规进行全面修订或者对自治法规中的主要制度作修改的自治法规案应当开展评估。
(三)科学确定评估组织机构和程序。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评估一般包括启动、制定方案、确定调研方式、组成评估组、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审议及反馈交办、落实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