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首 页    人大概览    重要发布    地方立法    监督广角    选举任免    决议决定    代表工作    市县人大    机关建设    理论研究    媒体关注    专题集锦
图片新闻 更多>>

易炼红:以立法先行引领保障“...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
人大要闻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要闻
省人大常委会“十四五”规划纲要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
发布时间:2023-11-13 09:18:05

  本网讯   11月1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十四五”规划纲要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分别汇报“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六个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调研报告的起草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陈金彪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兴夫主持会议。

DSC09177.JPG

  从8月份开始,在省人大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带领下,省人大财经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委、农委、环资委、社会委根据审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就“十四五”规划纲要及数字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发展、民族团结事业进步、水安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等6个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赴全省11个设区的市、部分县(市、区)实地调研,听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系列专题调研报告。

  陈金彪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他指出,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高度重视,各专委会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充分体现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审议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组织领导有力,集智聚力广泛,调查研究深入,协调配合紧密,形成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一批有见地、有分量的意见建议。

  陈金彪强调,做好下一步审议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一要把报告修改好。要把评估审议工作放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的大背景下,主动对标总书记赋予浙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新定位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新使命,精准聚焦省委全会“10个方面示范引领”的决策部署,深刻检视“十四五”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成绩、存在不足、下步思路,不断把评估报告和调研报告进一步修改好完善好。二要把审议组织好。要充分考虑“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审议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常委会会议前,要提前将政府评估报告、人大调研报告以适当方式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会议中,要优化日程安排、保证充分的审议时间,相关专工委的负责同志要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双向互动中提高审议质效。三要把意见梳理好。要强化问题意识,突出效果导向,切实把问题找得更精准、更到位,把建议提到点子上、议到要害处。要透过数据看问题,既要分析客观因素,也要查找造成落后的主观原因。要聚焦关切看问题,除了参考纸面上的数据之外,也要注重老百姓真实的、生动的、鲜活的感受。要研判趋势看问题,既要重当前,也要谋长远,注重分析走向趋势,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防范风险、发现风险、化解风险。四要把整改落实好。要针对审议意见反馈的问题,持续加强跟踪问效,以闭环思维推动问题有效解决。要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链供应链转移、房地产转型发展、发展信心预期、区域协调发展、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民生保障等问题,督促政府细化整改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细,共同跑好“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后半程。  

  陈金彪强调,要深刻认识运用五年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人大开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要着眼进一步规范提升这种监督方式,认真总结本次规划评估审议工作,围绕评估选题、调查研究、咨询论证、会议审议、整改落实、跟踪问效等环节,完善全链条全周期制度机制,使评估审议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以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相关工作走深走实。要把评估审议的工作与思考谋划新一年履职任务的课题调研有机统筹起来,积极把相关内容列入新一年立法、监督、决定、代表工作计划,把这次评估审议的成果延伸拓展到今后的工作安排中。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难点问题,要积极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行业部门监督协同联动,合力营造“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氛围;对一些需要立法予以解决的机制性问题,要强化法规制度创设,构建完善有利于规划纲要实施的省域法规体系,从法治上保障中央和省委关于“十四五”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高兴夫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调研报告、做好下一步审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审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来源: 财经委办公室 作者: 责任编辑:

[关闭窗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办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承办
技术支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浙ICP备05000002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