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加强与检察机关联动配合的实施意见》,意见紧扣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新要求,探索创新基层人大与检察监督联动衔接工作机制,推动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一、加强常态工作联系,构建良性互动格局。意见要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建立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机制,通过联合互动实现线索互移和信息共享,促进监督效能提升。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工作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过程中,可以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和监督线索,可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检察机关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无故不落实检察机关书面监督意见的情况。
二、聚焦重点突出问题,建立监督联动机制。意见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涉法涉诉案件等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情形的;检察机关在开展行刑衔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发现的有关单位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五种问题或情形,可启动人大与检察监督联动工作机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专题报告。监督联动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有关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发现的执法司法问题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监督联动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区委报告,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三、强化检察履职保障,营造良好监督环境。意见明确,区人大常委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定期听取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实施情况报告,支持检察机关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强和规范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强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法院等被监督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检察建议等的办理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等机制;检察机关对于受文单位未按时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或者不及时纠正违法情形的,可以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