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台州市人大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新路径,制定出台了《台州市人大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办法(试行)》。 一是加强信息互通。规定市人大和市纪委市监委每年年初互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安排,互相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听取意见,提出相关监督建议。市人大可以邀请市纪委市监委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专题视察、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市纪委市监委可以邀请市人大及相关工委(室)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专题会议、监督检查等。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规定市人大和市纪委市监委每年确定协同监督的重点领域和具体项目,强化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中,加强与市纪委市监委协调配合,预防和惩治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市纪委市监委对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选举任命人员进行审查调查、作出处置的,需要双方及时沟通对接。 三是加强问题移送。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置并视情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涉及维护群众利益的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等,经批准抄送市人大机关;查办案件涉及对市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的,按规定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四是加强成果共享。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形成的相关审议意见、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决议等,根据需要及时转送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发现有关问题需要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监督的,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建议中涉及纪检监察监督事项的,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对市人大移送的问题线索,视情反馈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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